私募基金监管敲定 合格投资门槛100万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是本次起草《暂行办法》的背景。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拟与新基金法同步实施。
据介绍,《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基本不会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暂行办法》设定了较低的门槛,即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这意味着一部分PE、VC将面临双重监管,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也将就此与其他部门如发改委进行监管协调,以便统一监管规则、标准。
此外,为防止个别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从事损害投资人利益的活动,初期拟在实缴资本、不良记录等方面提出要求,即只允许实缴资本在1000万以上、最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机构进行登记。《暂行办法》还要求申请登记的机构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和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在合格投资者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此外,昨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公布将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一哥们去买驴肉卷饼,对老板说:“给我卷一个,不要葱, 给我多放点肉,放,放,再放,再放点,再多放点……”
启示
服务的前提是利润,利润空间可以被挤压,但绝不能消失,否则连同利润一起消失的还有服务。
所以不要一味的过度要求,每个人都要生存,你拿走了他生存的空间,服务也就消失了。
请尊重每个行业每一位尽心尽力为我们服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