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05日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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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内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宣布,同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达成合作,由众安保险承保平台的信息安全及电子签名风险。

  近日,上海仲裁委裁决了国内首例使用数字签名的电子合同案件,双方当事人曾就借款事宜在法大大平台上签署了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人并未偿还,于是出借人向上海仲裁委申请仲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概念的兴盛,作为传统纸质合同替代的电子合同,能否逐渐被企业以及普通大众所接受、能否具有和纸质合同相当的法律效力,以及在证据保全方面能否做到万无一失,都要求电子合同必须完善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

  平台与保险联手防控

  众安保险承保的法大大平台“信息技术职业责任保险”产品,主要保障内容有两方面:“电子签名风险的保障,即如果用户因使用法大大的电子签名但被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生效的仲裁裁定确认无效或不被认可,导致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法大大会赔付用户实际发生且自行负担的部分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律师费。众安会就法大大赔付用户的费用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另外是平台信息安全的保障,即因法大大不慎泄露在保险合同承保的网站上注册用户的机密信息、侵犯用户隐私所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众安会在保险责任内予以赔偿。”法大大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法务官梅臻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上海仲裁委在裁决国内首例使用数字签名的电子合同案件时认为,法大大平台的电子签名采用的是国家认可的CA数字证书、国际认可的防篡改技术及第三方取时技术,基于完整的证据链,仲裁庭认可了这一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据此裁决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款并承担相应的仲裁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子合同应该受到《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以及《电子签名法》的规制。他认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合同不可避免地以多种形式出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合同法》中早已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可以以传真或邮件等其他电子形式签署,这也就是《合同法》具有创新性与前瞻性之处。

  “在现在大数据以及‘互联网+’背景之下,进一步发展电子合同的形式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刘俊海告诉《法人》记者。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孙爱军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认为:“该创新对于公司之间异地签署合同非常有必要,可以避免传真件及复印件认定难的问题。”不过与此同时,对于电子合同的认定,同普通合同一样,也应主要从其来源是否合法、客观真实性、有效性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打造中国特色商业模式

  “电子合同平台保险在国内可谓是一种创新。”梅臻对记者如是说,由于电子签名及证据托管等创新法律服务目前在国内尚未普及应用,部分用户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证据托管的数据安全存在担忧。

  此次众安与法大大达成合作,不仅是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也契合了双方对互联网+法律的探索理念,法大大的电子签名服务具有事前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功能,众安保险的法律保障产品更能打消平台用户签署电子合同的顾虑。

  平台+保险的保障模式在国外早已有之,美国电子签名创业公司Docusign已经运营多年,但国外市场与国内完全不同,国外经验只可借鉴,不可照搬,国内平台必须创造更适合自己和国内市场的商业模式。

  “国外的Docusign只做电子签名而且费用高昂,而法大大希望建设一个以数字签名技术为基础,以文件签署为应用工具的法律服务的生态圈。”梅臻如此介绍法大大的定位,“文件签署是一个高频的应用场景,在这个场景中可以导入用户大量的法律需求,我们希望可以通过法大大平台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更多的互联网用户提供便捷、专业、高效、高性价比的法律服务。”

  目前,普遍被关注的问题还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而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单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无疑最有公信力。在互联网投资、电子商务的巨量增长背景下,相关认定必将鼓励国内电子合同的广泛使用,推动建设互联网商业领域强有力的第三方契约保障体系,守护互联网时代的契约精神。

  而平台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一方面为打消客户使用数字签名技术签署文件的疑虑,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保险公司对于平台安全性的认可。

  诚信是基础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郭玉涛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有很多类似P2P平台的电子平台,对借贷业务等进行投保。”他进一步说道,这些平台进行投保,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投资风险的保险,几乎都是对于账户盗窃、黑客攻击等意外行为的保险,没有对直接投保人利益的损失。

  郭玉涛表示,而一些平台的宣传却较为模糊,使人感觉好像是一种担保的保险措施,用户可能对投保标的存在一定模糊的认识。而此类平台的保险,目前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真正出现问题后,往往想由保险公司进行兜底,但保险公司很可能以不属于保险范围为借口进行免责。

  “这样的情况更多是一种宣传的噱头,但是保险的方式本身并没有错,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为资金安全提供保障。”郭玉涛说。

  刘俊海亦进一步强调,从一定程度上来讲,电子合同的道德风险是利用广告的形式欺诈对方订立合同,如何确保合同缔约主体信息的真实有效性,是订立电子合同的关键,因为电子合同主体营业执照的合法性、住所以及工商局注册地也是需要确认的重点。对自然人而言,如何确定身份证的真实性则是重点。

  “在大数据条件下,需要确保发展与规范时将重点落在规范,需要确保效率与公平时将重点落在公平,使企业在互联网大洪流中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刘俊海表示。

  郭玉涛则对于电子合同平台与保险相结合建议道,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正规地进行一定的投保行为,依法发展平台,避免对公众造成欺骗,这是最值得注意的。

  刘俊海同时强调:“保险业是诚信密集产业,应该在讲诚信的基础上避免网络环境下诈骗行为的发生,应该侧重于尊重企业以及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在行业管理上加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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