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 金融市场与投资组合、企业集团全面预算战略与管控、财务分析与决策 提供专业企业内训,政府培训。 13439064501 陈老师
  2022年12月10日    《财务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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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志华,北京工商大学原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财政部会计名家,教育部工商管理学科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会长,北京国有资产协同性创新中心首席专家。研究方向为会计、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审计理论等。至今已发表论文400多篇,出版书籍著作四十多本,其中专著十部,主持多项国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金科研课题及多项其他层次课题。
姜锡明,新疆科技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程恺之,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生。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谢志华,姜锡明,程恺之.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本质: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J].财务研究,2022,(2):3-13.

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本质: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

摘要: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本质上是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价值共生是由公司的价值基础属性所决定,而价值共享则是由公司的产权基础属性所决定。公司的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主体经历了一个由内而外的过程,政府、所有者、经营者、员工四个主体提供了四种要素,既实现了价值共生,又必须要分享共生价值。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公司的价值创造和实现向外由单一组织向跨界组织转化、向内由科层组织向平行组织转化,最终使得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得以扩展和深化。
关键词:财务管理目标;价值共生;价值共享;跨界组织;平行组织

传统上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经历了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的历史变迁(袁振兴,2004),但本质上,公司财务管理目标是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两者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差别,是什么导致这种差别,以及在新技术下这一目标会有怎样的实现方式,是本文研究的主题。

一、公司属性:产权基础和价值基础

自然人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基础和价值基础有本质的不同。自然人企业向公司制企业转变,决定了其财务管理目标必然随之改变。

(一)公司属性之一:产权基础

自然人企业(包括独资和合伙)是以无限责任为基础的,而公司制企业则是以有限责任为基础的,这种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差别是决定企业是否具有产权基础的前提。在无限责任的前提下,企业作为自然人的财产与自然人企业的财产是合二为一的,自然人的财产权利决定了自然人企业的财产权利。自然人企业本身并不作为财产主体得以存在,当然也就不具有相应的财产权利。自然人企业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遵循的是民法典的规制,也就是按照民法的要求,由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自然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自然人企业的无限责任不同,公司制企业是一种有限责任的企业。企业制度之所以要由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转变,一方面在于无限责任的根本缺陷,另一方面也由于公司制企业能够弥补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无限责任会导致自然人所有者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财产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财产边界无法界定,一旦企业破产而承担无限责任,有可能使个人的生命延续和家庭存在难以为继。所以,从自然人所有者而言,有一种将用于自身消费的财产与用于企业投资的财产进行分离的需要;从社会的角度,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以及鼓励干事创业,也需要自然人所有者把用于自身消费的财产与用于企业投资的财产进行分离。正是这种分离,产生了重构企业产权主体的必要,公司法人得以产生,公司法人财产权得以存在。这样,公司可以以自然人投入的有限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分配权,对外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在法律上具备了人格特征从而成为了法人,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正因为公司是以有限责任为前提的,而有限责任又是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所以,公司制企业的属性之一就是产权基础。有了这一产权基础,自然人所有者不再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以投入公司制企业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对外行权也只能以自然人所有者投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自然人所有者只承担有限责任,当企业面临破产时,其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财产得以保证,自然人所有者个人的生命得以延续,家庭得以存续,社会得以安定和谐。

二是自然人企业很难以自身的身份对外筹资,从而使得企业难以不断地成长壮大。由于自然人企业是一种无限责任的企业,自然人所有者个人的全部财产与企业的财产边界没有界定,个人和家庭的收支与企业的收支也混杂在一起,企业的财产边界无法界定清晰。这不仅表现为企业设立时初始财产边界的界定不清(这正是无限责任的特征),也表现为企业持续经营过程的财产边界仍然不清。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如果以自身的财产对外进行筹资,基本不存在可能性。企业对外筹资的前提是进行筹资定价,也可能要以企业自身现有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当企业的财产边界不清时,既无法用界定清晰的财产数量与质量进行定价和提供担保,也无法在持续经营的过程中明确地划定资金提供者的全部权益。在各国经济实践中,私营中小企业难以做大,生命周期也比较短(黎娜等,2016),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Abdesselam,2004;曹裕,2011)。这种融资难根本在于许多中小企业虽然注册为公司制企业,但由于公司治理的种种缺陷,法人财产权边界难以明确划定。法人财产常常受到相关所有者的侵蚀,虽然公司形式上存在法人财产权的边界,但实质上却被打破。因此,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要求将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的公司制企业,形成明确的公司法人财产边界。不仅初始财产边界必须明确,而且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的财产边界也必须明确。这样,公司制企业就可以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确定筹资的价格,也可以以持续经营变化了的法人财产为基础确定资金提供者的全部权益。公司制企业有了产权基础这一属性,就可以对外进行筹资,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可见,公司法人的产权基础是对公司制企业进行定价的前提。没有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基础就不可能对证券进行定价,没有定价就不可能形成证券的买卖,从而就没有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正是资本市场的证券买卖形成的流动性,实现了资本市场的资源宏观配置功能。从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公司制企业是实现资源的宏观配置的前提,而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基础属性又是公司制企业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所以,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基础属性决定了资源的宏观配置及其效率。

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基础属性意味着法人财产权是独立的、专属的、固有的,任何利益主体都不可侵犯的。不仅所有者的财产边界与公司的财产边界必须划清(也即所有者的消费与投资的边界明确划定),其他利益主体的财产边界与公司的财产边界也必须划清。最终公司必须能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而公司自身的权益得以明确,所有者和其他利益主体在公司的权益也得以明确。而且正是拥有了法人财产权,公司可以对外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筹资和投资并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属性之二:价值基础

公司制企业是以两权分离为基本特征的。之所以将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分离,是因为经营者是专业化、专家化的经营主体,通过其从事经营活动能不断地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如果说公司的产权基础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用的前提,那么,两权分离后,通过经营者的专业化和专家化经营,公司这一平台就开始创造和实现价值。可见,公司的产权基础是前提性的,价值基础是结果性的,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基础属性和价值基础属性是缺一不可的。

所谓公司制企业的价值基础属性,是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公司为平台,通过授权经营者经营,创造和实现价值。它包括了所有者通过投资向公司投入价值、经营者和员工以及其他利益关联人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和实现价值,所有者、经营者、员工及其他利益关联人分享创造的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早期的自然人企业通过自然人所有者经营自身的财产,为自身创造和实现利润。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自然人所有者利用自身的财产开展经营活动,自身创造和实现价值,并不存在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的问题。二是自然人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是重合的,这是无限责任存在的基础。自然人所有者投入企业经营的财产既可以是现金的也可以是实物的,而生产的产品既可以被卖掉从而实现价值,也可以作为使用价值而被自身消费,这正是用于消费和用于投资的财产边界并未划定所决定的。自然人所有者对自然人企业的投入以及从自然人企业的获取并非都是价值形态,实物形态也是其中之一。

而在公司制企业中,情况大为不同:自然人所有者投入企业的是价值,即便是实物形态的投入也必须转化为价值;公司利用这一无差别化的价值形态的出资,生产符合市场需要的任何产品,生产这些产品的生产手段和生产对象的实物形态是极不相同的,但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创造和实现价值;自然人出资者也分享公司创造和实现的价值,而不是获得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满足自身的消费需要(这显然是使用价值而非价值形态的);自然人出资者也可以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卖掉,这里卖掉的不是公司的资产,而是出售公司的股权价值。所有这一切都是价值属性的。

早期的公司制企业通过自然人所有者出资,委托经营者经营,经营者(大股东、其他股东或者职业经营者)凭借自身专业化、专家化的经营能力,既为所有者带来利润也为自身带来收入。如果所有者的利润目标和经营者的收入目标都不能实现,两权分离就不可能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经营关系也不会发生。可以看出,自然人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两者创造和实现价值的主体根本不同,前者是自然人所有者本人,而后者则是以公司为平台的专业化、专家化的经营者。之所以通过两权分离形成公司制企业,事实上在于公司制企业通过经营者的受托经营,比之于自然人企业能够创造和实现更大的价值。没有这一前提,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基础属性就失去了目的,从而没有存在的意义。正是有了这一前提,自然人所有者才愿意向公司进行投资,让渡部分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于公司法人;经营者才愿意接受所有者的委托,进入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并对所有者让渡的部分财产实际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作为法人成为了自然人所有者投资和经营者经营的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创造和实现价值,为两者带来期望的目标收益。

公司制企业的价值基础属性涉及到为谁创造和实现价值,以及怎样创造和实现价值。自然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合一,当然价值创造和实现的目的就是为自然人所有者本身,并且也必然通过自然人所有者自身来经营以创造和实现价值;公司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然人所有者委托经营者经营,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形成了委托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在这种关系下,经营者必须首先实现所有者的资本保值增值,是因为所有者对公司进行了投资,是所有者聘用了经营者,财务的目标就表现为“所有者利益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经营者之所以接受委托,也必须要为自身带来收入。为了达成这两个主体的收益目标,经营者必然借助公司平台,运用所有者的投资开展经营活动,创造和实现价值。这一价值的创造和实现是以公司这一平台为基础的,所以从形式上看,价值创造和实现是由公司进行的,而实质却是由所有者的投资与经营者的能力及其发挥的作用结合而形成的。由于有了公司这一平台,所有者提供的投资和经营者的经营能力才有了发挥作用的载体,这就决定了公司的另一个属性就是价值基础。这里,通过公司平台达成了所有者投资与经营者能力的有效结合,创造和实现公司的价值,而分享该价值的则是自然人所有者和经营者。

随着公司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制企业价值创造和实现的主体以及实现方式也在改变。如果说早期的公司制企业强调的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从而要求经营者为所有者和自身带来收益,那么,进一步发展的公司制企业实践表明,一个企业的价值创造和实现并非只是由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就能带来的,经营者也必须要聘用员工并与之形成受托责任,通过员工履行受托责任才能最终实现公司价值(徐玉德,2006)。实际上,公司的价值创造和实现必须要四个主体提供的四种要素才能达成:政府提供环境要素(公共产品和公共秩序)、所有者提供物质要素、经营者提供决策要素、员工提供执行要素。这四个主体所提供的四种要素在公司平台上进行协调整合,才能为公司创造和实现价值。这进一步证明了公司制企业价值基础属性的特征,但这一价值基础属性不仅仅局限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主体及其提供的要素,而是四个主体及所提供的四种要素。由于这四个主体所提供的四种要素都集中在公司这一平台上,只有同时发挥作用才能创造和实现价值,所以财务的目标就进一步变化为“公司价值最大化”。正由于四个主体借助公司平台创造和实现了价值,四个主体就必须要分享这一价值,但分享的主体就不再只是所有者和经营者,而是包括了政府和员工。

实际上,公司的价值创造和实现不仅取决于公司平台上的四个主体所提供的四种要素,而且也取决于公司的外部环境与公司内部要素的有机结合。没有供应商所提供的各种生产要素,公司就会失去生产经营的手段和对象,从而无法生产产品、创造价值;没有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公司产品的价值就无法实现;没有竞争对手的竞争,公司就不会进行持续不断的创新,既在竞争中获得持续不断的优势,又不断地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产品;没有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公司就不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资金需要和持续不断地扩大生产规模。如此等等,公司的价值创造和实现都不是自身的孤立行为所致,而是内部要素与外部环境有机结合的结果。公司外部环境中的各利益主体就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一方面,公司只有借助这些利益相关者才能创造和实现价值,另一方面,公司只有为这些利益相关者带来价值,他们才愿意与公司共同创造和实现价值,这样财务管理的目标就进一步放大为“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在理论界关于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李心合,2003)是指公司内部的股东、经营者和员工等的利益最大化,前面所述公司价值最大化已经包含了这一层含义,理由很简单,这些公司内部的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最大化必然是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基础的,公司价值最大化才可能使这些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价值最大化。广义的利益相关者(贾生华,2002)就不仅仅是指公司内部的利益相关者,而是包括公司的所有外部利益关系人。例如,一个公司如果不关注需求者的整体价值,就不可能获得需求者的青睐,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不难看出,公司的价值基础属性并不仅仅只是拘泥于公司本身,也不仅仅受限于公司内部各主体所提供的各种要素,而是一切有利于公司价值创造和实现的内外部主体及其所提供的要素,公司价值创造的主体和要素进一步外溢,相应地,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共同创造和实现的价值,就必须为利益相关者所共同分享。

随着市场需求个性化、多变化、多样化的出现,传统大规模、标准化的工业化生产与这种特征并不相适应,有必要对供给侧进行调整。供给侧的结构调整,一方面,越来越出现分工细化的趋势,这种趋势意味着每个被分工主体所生产的产品都只是消费者最终需求产品的一部分,只有将这些部件产品有效地组合成完整的可用产品,才能被消费者所接受并愿意支付相应的价款,从而相应公司的价值才能被创造和实现;另一方面,由于分工被细化,每个被分工的主体只生产消费者所需要产品的一个部分,就使得这一分工主体可以根据消费者个性化、多变化、多样化的需求,应需、应时组织生产。建立在消费需求个性化、多变化、多样化背景下的供给侧结构特征是企业分工越来越细化,任何企业都不可能仅以一己之力为满足最终消费需求提供完整产品,只有这些企业形成完整的协作关系才能满足消费者的最终需要,只有多个企业的协同才能同时满足单一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多变化的需求。任何一个公司制企业的价值都需要其他企业的协作才能创造和实现,其他企业之所以能够进行协作,是以分享共同创造和实现的价值为前提的。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基于产权基础属性的要求,必须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的产权边界和利益边界不可以被逾越,但是公司的价值创造和实现不能只依赖公司内部的主体及其所提供的要素,也必然依赖相关外部主体及其提供的要素。这意味着公司的价值基础属性不是仅仅局限于产权基础属性的范围,就产权基础属性而言,任何其他利益相关者都不可能越雷池一步,不可侵蚀公司产权和利益;就价值基础属性而言,公司必须与价值创造和实现有关的任何外部主体进行有效协作,公司价值创造和实现具有组织外溢性。

公司制企业的价值基础属性意味着企业设立的目的就是要创造和实现价值,而创造和实现价值就必须要通过与此有关的所有主体及其所提供要素的协同整合才能达成,这就是价值共生;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基础属性意味着企业价值共生后,就必须要对共生价值进行共享,这里共享的本质就是分享,不同的产权主体都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只有将共生的价值让这些产权主体得以合理分享,它们才能提供企业价值创造和实现所需的要素。价值只有共生才能最大化,价值只有共享才能共生。

二、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

传统上,公司制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由股东(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到企业价值最大化,再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突出的是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如何实现最大化(李心合,2003)。实际上,价值最大化只有在价值创造和实现的各主体及其要提供的要素协同整合时才能达成,而其本质就是价值共生;要达成价值共生的目标又必须以所有相关利益主体价值共享为前提。正因为这样,财务管理的基本理念就应该转化为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而不是某一主体的价值最大化。正如前面所述,这一理念是建立在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基础和价值基础两个属性之上的,回顾公司制企业价值创造和实现的历史,不难看出这一理念的演变过程。

(一)基于自然人企业视角的财务管理目标

在公司制企业之前,自然人企业确实是自然人所有者自行出资、自我经营,设立企业和经营的目的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既是企业设立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属。自然人企业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本身并不构成为一个资源集合的平台,而自然人所有者承担无限责任必然也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无限最大化。尽管自然人企业也雇佣员工,但本质上雇佣的员工与雇主之间不是一种平等关系,谈不上雇工与雇主之间的价值共生、价值共享的可能。价值共生、价值共享是以各要素提供主体的平等地位为前提的,因此在自然人企业不会产生价值共生、价值共享的财务理念。

(二)基于股东和经营者视角的财务管理目标

两权分离是公司制企业产生的条件之一。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作为所有者向公司出资,实行有限责任,从而形成了股东私人财产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公司制企业形成了法人财产权,就必然需要相应的主体作为法人财产权的代表行使相应的权利,并经营公司的法人财产,由此就会产生公司股东的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分离。经营权可以由最大的股东、其他股东或者职业化的经营主体行使,但他们都只是作为专业化、专家化经营者的角色行使经营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担当经营者,也不会否定两权分离是公司制企业产生条件的结论。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担当经营者,他们既要获得资本收益也要获得经营薪酬,这正是两权分离的体现。无论是大股东、其他股东还是专职的经营者行使经营权,都意味着他们行使的是经营的权利,他们必须具有专业化、专家化的经营能力才能被股东聘用。公司的全部股东作为所有者拥有公司的所有权,公司的经营者拥有公司的经营权,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委托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公司制企业形成于市场经济背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委托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通过市场讨价还价而达成的,并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平等。在这种市场平等实现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处于更为有利的位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市场中孕育了专业的猎头公司,以实现所有者与经营者在市场中的平等博弈。在公司法人形成后,公司的自然人所有者向公司出资而形成资本要素,而经营者向公司提供专业化、专家化的经营能力要素,两个要素的有机结合共生了公司价值,两个主体又依据自身所提供的要素分享共生价值。为了使分享的价值最大化,两者在提供各自要素的基础上通过协同运作使共生价值最大化。至于两者如何来分享这一最大化的价值取决于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两者分享这一价值就意味着他们必须处于平等的市场地位,如果地位不平等,地位高的一方就可能会掠夺地位低的一方的价值;二是两者分享并不是平分,从理论上说哪一个要素对价值创造和实现的贡献越大,就应该分配越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个主体所提供的要素在市场中的稀缺程度决定了共生价值分配份额的大小。不难看出,早期的公司制企业是由自然人所有者和经营者各自向公司提供了价值创造和实现不可或缺的因素,从而实现共生价值;在此基础上,两个主体根据所提供要素的稀缺程度分享共生价值,从而实现共享价值。

(三)基于政府、股东、经营者和员工视角的财务管理目标

实际上,早期的公司制企业脱胎于自然人企业,那时的公司雇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地位关系具有很强的自然人企业的特征,雇工与雇主的地位相差悬殊。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以及公司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单个的公司制企业完整地呈现了自身价值创造和实现所需要的主体及其所提供的要素,在公司平台上,内部创造和实现价值必须要四个主体提供的四种要素的有机结合才能达成,由此也产生了公司价值形成的基本逻辑。一是政府提供的环境要素使得公司具备了生产经营必需的外部条件,正是由于有了这一条件,公司才可以设立、才可以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它是公司价值创造和实现的起点。二是在政府提供必备的环境要素的条件下,所有者的投资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物质条件,只有具备了所有者的投资所转化而成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手段和对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展开,它是公司价值创造和实现的物质基础。三是在所有者提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本基础上,经营者通过提供决策要素、确定所有者投入公司的资本到底用来生产经营什么,以及怎么生产和经营,这样就决定了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所购买的生产经营手段和对象的性质,只有通过经营者的决策,政府提供的环境要素才能被有效利用,所有者提供的资本才能用于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在经营者进行决策的基础上,员工通过提供执行要素确保经营者决策的有效实现,从而最终创造和实现公司的价值,只有通过员工的执行,经营者的决策才能落地,公司才能创造和实现价值。从公司价值创造和实现的这一逻辑可以看出,公司的四个主体提供的四种要素共同创造和实现了价值,它们是缺一不可的。每一个前一要素为后一要素提供了前提,而后一要素又成为了前一要素的结果,并且四个要素的共同作用才能形成公司的价值。这正是公司的价值共生的内在机理。

既然公司作为一个价值创造和实现的平台,通过四个主体所提供的四种要素共生了公司的价值,那么四个主体就必然要参与这一共生价值的分享。分享的前提是这四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这恰恰说明这四个要素在价值共生上具有同等地位,也就决定了价值分享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仅如此,在公司作为一个价值创造和实现的平台得以设立以后,公司为了运行就必然要聚合价值创造和实现的所有必要的要素。

政府为公司提供了环境要素,必然参与公司价值的分享。政府提供的环境要素是以外部的、客观的形式而存在的,任何公司都会获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秩序的环境要素。正是这一特征具有公共属性,政府在参与公司价值创造和实现的过程中视同为具有同等的作用,从而政府从公司分享价值采取了公共税费的形式。涉及政府征税的理论有责任说、利益说和权力说等。责任说表明公司纳税是一种责任,具有强制性;利益说则指公司纳税是因为政府提供了环境要素,为了提供这些环境要素,政府也必须要获得收入从而分享公司的价值;权力说则认为公民或者企业为了行使自身对政府的权利而予以纳税,如公民为了选举权、公司为了获得政策支持等。不难看出,这里政府分享公司创造和实现的价值明显属于利益说的范畴,政府提供的环境要素与其他要素共同形成了公司价值,政府是公司价值的创造和实现者之一,自然要分享公司的价值。

公司的所有者为公司提供了物质要素,必然参与公司价值的分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所有者为其提供资本也是通过市场方式进行的,这一点在资本市场上得到了充分的表现。所有者在众多公司中选择了符合自身期望收益率和风险程度的公司进行投资,这就是一个市场选择的过程,所有的所有者都处于平等的市场地位,每一个所有者既可以投资公司,也可以从公司撤资,所有者只是公司平台要素的提供者之一,并没有什么地位的特殊性。但是传统上公司制企业单纯强调所有者利益最大化,这只是站在所有者委托经营者经营的角度而言的,所有者关注的是公司所创造的全部价值中自身所分享的利润部分,当然是越大越好。站在所有者的角度,政府、经营者和员工分享公司所创造和实现的价值都不是收入分配问题,而是成本费用的支出问题,政府的税收称之为税收费用、经营者和员工的收入称之为人工成本。所以,公司创造和实现价值的分享似乎并不存在,唯有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才成为了公司的目标。显而易见的是,在公司创造和实现的价值一定的条件下,股东利益最大化就意味着其他要素提供主体的利益最小化,这是一个分配问题。任何一个参与分配的主体都会要求公司创造和实现的价值分配必须要公平合理,而不是某一主体分配的份额最大化,利益分配的本质是均衡而不是最大或者最小。正因为这样,公司价值创造和实现的目的就不再只是以股东为出发点而形成的单一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公司所有主体协同行动所形成的价值的最大化。

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提供了决策要素,必然参与公司价值的分享。在经理人市场,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和选择,受聘于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每一个经营者都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期望报酬水平选择符合自身偏好的公司平台,并通过这一平台将自身提供的决策要素与其他主体所提供的要素有效融合,创造和实现价值。每一个经营者在经理人市场上都处于平等的地位,都可以进行自由的选择;每一个经营者通过与公司讨价还价确定自身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营者既可以受聘于公司,也可以辞公司而去,他与其他要素提供者一样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正因为经营者提供了价值创造和实现的不可或缺的要素,经营者必然要分享这一价值。

公司的员工为公司提供了执行要素,也必然参与公司的价值分享。在劳动力市场,员工通过市场竞争和选择,受雇于公司特定岗位进行相应的业务活动。每一个员工都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期望的工资水平,选择符合自身偏好的公司和某一具体岗位,并通过这一岗位的履职提供自身执行要素,与其他主体所提供的要素有效融合,创造和实现价值。每一个员工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可以进行自由的选择;通过与公司讨价还价确定自身的岗位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员工既可以受雇于公司,也可以辞公司而去,俗称“老板可以炒员工的鱿鱼,员工也可以炒老板的鱿鱼”,员工是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流动者。员工向公司提供执行要素,与其他要素的融合共生价值,因此与其他要素提供主体一样具有平等的地位,分享共生价值。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具有内在必然性,是指价值共生的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也意味着只有在四个主体共生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上,四个主体分享的总价值才可能最大化。至于这四个主体在公司创造和实现的最大化价值中各自分享的份额是多少,一般是由其所提供要素在市场中的稀缺程度决定。在公司制企业的早期,工业化特别是制造业的兴起,使得资本的需求更旺,从而所有者分享的价值更多;而在市场供过于求、市场多变化多样化使得经营者的决策更为重要时,经营者分享的价值就不断增多;在信息化,特别是新技术时代,员工的技术创新能力更为重要,员工分享的价值也就不断增加。

上述分析表明,一方面公司的价值基础属性要求公司的四个主体提供的四种要素有效协同才能为公司创造和实现更大的价值;另一方面公司的产权基础属性决定了四个主体自身独立利益要求分享公司创造和实现的价值。

(四)基于公司利益相关者视角的财务管理目标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公司自身的发展与外部环境变得越来越密不可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财务的目标就逐渐从公司价值最大化演变为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早期的市场,公司与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一种竞争对手关系。整体上说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供应商、客户、同行竞争者、债权人,公司与供应商作为竞争对手希望其提供的各种资源价廉物美,而供应商则正好相反;公司与客户作为竞争对手希望客户能够给予自身产品更高的价格,而客户则希望价廉物美;公司与同行竞争者在竞争中似乎是此消彼长、你死我活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作为竞争对手希望债权人提供的资金成本最低又能及时满足需要,而债权人则希望利率高,并按照自身的要求供给资金。可见这是一种完全的零和博弈,何以会价值共生?随着市场竞争的成熟,这种竞争对手的零和竞争模式开始向竞争合作转变。转变的结果就是要实现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公司与供应商竞争合作的结果使其所获得的各种资源既能价廉物美又能确保供应商持续长期利益的实现;公司与客户竞争合作的结果是公司要为客户创造价值,客户不仅仅能获得产品的使用价值,而且能够以最低的价格和最好的服务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公司与竞争对手竞争合作的结果是双方持续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公司与债权人竞争合作的结果是既保证公司随时、持续的资金需要,又使得债权人的本息能够及时、足额偿还。公司与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从竞争对手到竞争伙伴的关系的演变,实质上决定了财务目标从公司价值最大化向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转变。这意味着价值最大化的主体不再只是公司,而是包括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价值共生和共享的主体显然越过了基于产权基础的公司自身的边界,公司只有与这些利益相关者进行竞争合作,才能实现整体价值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来分享共生的最大化价值;这里的价值最大化不再只是基于公司内部,而是外溢至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这意味着,价值共生的主体是不受公司产权边界所约束的。

(五)基于价值链视角的财务管理目标

伴随着社会和产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企业协作关系的不断加强,特别是在“大智移云物区”等新技术出现后,使得已有的分工和协作能够通过新技术得以超常实现。一方面更加促进了分工的深化,另一方面使得协作可以超越物理空间的阻隔和时间差异的障碍。公司创造和实现价值就不再拘泥于自身平台上的四个主体所提供的四个要素的有效聚合,而是超越公司本身与其他具有产权基础的相关的任何公司,在更大的时空中进行有效的整合,以生产满足最终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价值共生也就不再拘泥于公司本身,而是发生在所有关联公司之间。整体上说,这种跨组织(或者公司)价值共生具有两种形态:

第一种是虚拟网络平台所聚合的价值共生体系。“大智移云物区”等新技术形成了线上的虚拟世界,虚拟世界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信息体系将整个世界连成一体。在经济领域则是把分工着的公司体系有效地连接起来,从而形成虚拟平台组织,在这一平台组织上,公司与公司、公司与消费者能够紧密地连接起来,既使得线下的分工着的公司进行有效的生产经营协作而形成共生价值,也可以运用线上平台的整合效能将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与消费者的需求连接起来形成共生价值。所有参与价值共生的主体也对共生的价值进行分享,从而形成共享价值。早期出现的线上共享平台之一是房屋租赁,通过共享平台将有闲置房屋的出租者与需要房屋的租赁者进行有效的连接,出租者的房屋没有被闲置而形成价值,租赁者则可以少付租金而减少支出也形成价值,租赁平台通过整合线下的资源参与了价值创造,这就是共生价值;对于共生的价值通过出租者和租赁者的平等讨价还价进行分享,出租者获得了租金收入(扣除成本),租赁者减少了租金支出,租赁平台通过撮合以及平等的讨价还价也分享了必得的收入。

第二种是分工着的实体公司的有效整合而形成的价值共生体系。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分工的深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分工意味着每一个公司都不可能单独生产满足最终需求的产品从而创造和实现价值,为此,与最终产品相关联的公司必须进行协同合作,创造和实现价值,从而形成共生价值;分工也意味着每一个公司离开了与最终产品相关联公司的协同合作,其自身的半成品并不能带来价值。而要实现这种协同合作,就必然要求将共生的价值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分享。从这个意义出发,价值共生、价值共享是分工着的公司体系所固有的属性。

一言以蔽之,无论从公司自身而言还是从公司与外部相关联的主体而言,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是其基本属性。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创造和实现价值,而创造和实现的价值就是要为四个要素主体提供分享;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之所以进行竞争或协同合作也是为了创造和实现价值,而创造和实现的价值也必须在竞争或协同合作的公司之间进行分享。

三、技术演进:跨界组织和平行组织

“大智移云物区”等新技术的出现使得公司与外界进行有效链接,实现组织跨界并构成虚拟世界中的跨界组织,也使得公司实体组织的内部科层制结构转化为信息化下的平行组织结构,从而形成平行组织。跨界组织是相对个体组织或者单体组织而言的,平行组织是相对科层组织而言的,跨界组织的形成使得公司价值创造的外溢性得到进一步扩大,平行组织使得公司内部价值分享的方式得以变化。

(一)虚拟世界与跨界组织

新技术使得实体世界能够得以完整呈现,并形成了虚拟世界,虚拟世界是以各种信息载体对实体世界的一种反映,它以信息的方式存在。互联网、物联网、虚拟仿真等各种新技术的产生使得虚拟的信息世界能够完全连成一体,它可以超越实体世界物理空间的阻隔和时间差异的障碍。任何主体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得整个实体世界的各种信息;任何主体也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自身获得的各种实体世界信息传输给相关关系人;任何主体也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实体世界的各种原生信息通过收集,集中于自身的信息平台上,并传输给信息的需求者,信息平台成为了原生信息产生者和信息需求者之间的中介。这一中介并不只是简单地收集和传输原生信息,而是利用自身平台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加工,以满足同一信息用户的不同需要和不同用户的同一和多样需要。不同于实体世界受物理空间阻隔和时间差异障碍而被分散,以信息为载体所形成的虚拟世界可以实现高度的集中、整合(龚强等,2021)。这一特征就为组织的跨界或者跨界组织的产生提供了技术基础。

为了最大化地创造和实现价值(或者价值共生),组织跨界(或者跨越产权基础的公司边界)从而形成跨界组织有着历史的必然性,但只是在新技术条件下,这种必然性才具有可能性。如果说在传统的公司制企业中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主要是集中在公司自身这一平台上,那么伴随新技术的出现,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则进一步扩展为公司及其利益相关主体所形成的跨界组织平台上,跨界组织平台上的每一个主体都是以产权基础而形成的独立的利益主体;而跨界组织平台上的每一个主体只有协同合作才能创造和实现价值。跨界组织是虚拟组织,通过网络及其信息的连接,使各自独立的实体组织能够进行有效链接,以实现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的目标;跨界组织是关系组织,相关联的实体组织之所以要通过信息及其网络体系进行有效链接,一方面被链接的实体组织之间存在功能互补关系,对于价值创造和实现或者共生价值都是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被链接的实体组织之间也存在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实体组织的协同合作而共生价值,并使得所有的协同合作者都能分享这一价值。

在虚拟世界背景下,跨界组织以两种形式存在:

一是以信息平台为基础而形成的平台上实体组织所构成的跨界组织体系,可称之为平台跨界组织,这里的信息平台具有公共属性,它可以为一切需要在平台上与其他组织进行链接的主体进行信息互换,并提供其他相关的整合性服务。正是信息平台的这种信息集中和互换,将不同物理空间和不同时区的组织连接起来,这些组织之所以要进行这种链接,是它们之间的业务存在内在的互补关系,通过这种关系的发现、建立和作用,从而产生共生价值,并分享这一价值(王莉,2021)。最典型的信息平台就是电子商务平台,这种平台是事先已经建立并具有公共属性的,正是这一属性使得进入平台的组织具有进退自由的特征。进入平台的组织借助平台与其他存在互补关系的组织进行信息的集中和互换,形成平台跨界组织,以实现共生价值和共享价值的目标。平台跨界组织的最根本特征:首先是先有信息平台,才有平台跨界组织体系的形成;其次平台跨界组织体系的形成是在平台上搜寻、联结、约定和运行的结果,而不是事先确定的;再次平台跨界组织体系不一定是固定的、长期的,具有权变性特征;最后平台跨界组织以公共平台为依托,公共平台的辐射范围和运行效率会直接影响平台组织体系的构建及其运行效率。并且,公共平台作为一种跨组织的链接体,必然会从进入平台的所有组织的行为协同中形成平台价值,这种价值也具有共生的特征,是平台本身与进入平台的所有组织协同合作的结果。不难看出,平台跨界组织会产生两种共生价值:一种是平台上组织所产生的共生价值(平台上的供应商与需求者的链接而形成的共生价值);另一种是平台带来的共生价值(平台的建立使得供应商物流成本、结算成本、信用成本降低,而需求者的购买价格下降及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是以功能互补为基础形成的产业链关系中的所有实体组织所构成的跨界组织体系,可称之为实体跨界组织体系。撇开新技术所形成的虚拟世界或者信息体系,仅仅就实体世界的产业链关系来看,组织要创造和实现价值也不能仅仅依靠自身就可以完成,根本的原因在于在实体产业发展过程中,为了提高生产的效率,分工是一种必然趋势,分工越细,协同越重要,正是这种协同形成了实体跨界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市场需求越来越个性化、多样化、多变化,也要求作为供给侧的产业组织体系进行重构。应该说新技术的形成为这种实体跨界组织体系的协同合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基础。整体上说,以实体产业为基础形成的实体跨界组织体系的形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基于需求者的单一产品的供应链跨界组织形式。在这种组织形式下,进入供应链的每个组织主体只是为最终需求的单一产品提供某一部件,只有这些部件的组装才能形成最终的完工产品。需求者通过对这一完工产品的购买就实现了供应链上所有组织主体协同实现的共生价值。第二种是基于需求者的多种产品的供应网络跨界组织形式。在这种组织形式下,需求是多样化的,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相关关系,一种产品的需求不能很好的满足有可能影响到其他产品需求的满足。只有同时满足需求者的这些产品需求时,这些产品的共生价值才能实现或者才能最大。之所以成为供应网络体系,除了包括满足需求者多种产品需要所形成的多个纵向供应链,也包括为每一个产品供应链提供研发、设计、物流、税收服务、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的横向供应链体系,正是这种相互交织的纵横供应体系构成了供应链网络体系。通过这一网络体系满足需求者对产品的需要,使得其中所有组织主体实现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第三种是基于需求者的全部需求所形成的供应星系(谢志华,2018;2020)的跨界组织形式。在这种跨界组织模式下,需求主体作为个人、家庭或者作为一个完整的组织主体,他们需要提供全方位的所有需求,为了满足这一全部需求,必然需要供应星系才能实现。供应星系是仿照天体运行的基本方式而形成的概念,天体是由恒星、行星和卫星构造而成,恒星自运转,而行星围绕恒星转,卫星围绕行星转。在供应星系中,恒星企业或者组织是能够发现和设计需求者全方位整体需求的主体,这种需求具有个性化、多样化、多变化的特征;为了满足这种全方位的需求,恒星企业或者组织对这种需求进行全方位的规划和定制,并向上游供应端提出各种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满足各种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关联企业或者组织又向其上上游供应端提出中间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由此而往,直至提供初级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者组织,从而形成供应星系,供应星系中恒星企业或者组织不仅能够发现和设计需求者全方位整体需求,而且能够有效吸纳满足与此需求有关的各个层级的企业或者组织。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康养服务,在这个产品和服务的供应星系中,康养服务的公司作为供应星系中的恒星企业,既为老人提供康养的社区,也为他们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一揽子的整体规划。以这一规划为中心,通过签约向所有关联的组织定制老人个人和老人家庭所需要的各种产品和服务,而这些关联的组织也可以进一步向外围扩展,向与其有关的其他组织定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层层向外扩展从而形成供应星系。显然在最外层的各关联组织提供了最终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要素,通过外层不断向内层收缩,将这些基础要素进行生产、加工、组配、整合,最终在约定的时间点满足老人个人和老人家庭的各种产品和服务需要。供应网络体系中的关联组织主体是以纵向和横向的形式为需求者提供产品和服务,而供应星系中的关联组织主体则是以需求者的全部需要为目标,以恒星组织为圆心,将需求者的需求全方位向外延伸,并通过最外层的供应者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断向圆心收缩,通过每一内层对外层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地组配整合,以满足需求者的最终需要。不难看出,供应星系价值共生的协同难度最大,恒星企业的整体规划和定制极为重要;供应星系的价值共享也更加复杂,如何保证星系体系中的每一个组织主体都能获得相应的收益是实现星系体系价值共生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星系体系中各组织主体的价值分享通过市场公平公正的讨价还价方式得以实现。

(二)信息体系与平行组织

在新技术条件下,以实体为基础的组织形态会进一步表现为以信息为基础的组织形态,前者为实体组织,后者为信息组织。实体组织都有自身的实体组织架构、实体人财物等资源,还有实体组织行为包括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实体组织本身以及实体组织的各种实体资源和行为必然有存在的具体物理空间和具体时间,正是这些实体的因素决定了组织的实体性;信息组织是一种虚拟组织,这种虚拟性表现在任何一个实体组织中的所有实体要素包括组织本身、各种实体资源及其组织行为,都以信息的形式而存在。这些信息是人们对实体组织所感知的场景的一种描述,它源于实体组织但又不是实体组织本身,这就是其虚拟性特征。从这个视角看,组织首先表现为履行某种特定职能、实现某种特定目标的实体组织;与此相应,它也是一个信息体系,这一信息体系将整个组织体系最底层所发生的内外部信息按照信息收集、分类、归纳、加工、汇总、输出的流程,提供给组织内部的信息需求主体,使其能够进行管理。在信息技术不发达时,传统的组织主要依靠组织层级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当组织的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时,组织就有必要通过增加层级和跨度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新技术的出现使得组织内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不再依靠人工或组织层级来完成,而是以新技术为基础搭建的信息网络平台来实现,信息实现了共享化。结果使得组织在虚拟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扁平化、去中心化,组织内的分部或者岗位都可以借助信息平台获得自身所需要的信息,并以这些信息为基础开展自身的各项活动。实质上传统的实体组织之所以存在科层结构,根本在于科层结构中的每一高层所获得的信息更加全面、更加有用,从而这种信息优势必然决定其地位的优势,最终形成中心。一旦凭借组织的共享信息平台打破这种信息不对称,组织内的分部和岗位都能获得自身所需要的信息,就可以决定自身的行为,组织的中心就不再必要。可见组织的信息化带来的是组织扁平化所引起的科层结构作用的逐渐弱化,在组织内部平行组织得以产生。平行组织的基本特征是权变式的,一方面组织内的每个分部都是为了响应外部需求而实时建立的,当外部需求变化时又随时调整;另一方面,组织内的每一个分部都有自身清晰的利益边界,它既可以满足外部需求的需要,也可以满足组织内部分部需求的需要。它既可以从组织内获取资源也可以从外部获取。组织成为了资源集聚和配置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组织的内部成员与外部成员之间都可以实现自由组合,从而达成了组织内部的自组织、自驱动、自增值、自调整(自迭代)。正是这些特征使得组织内部的科层结构转化为平行结构,组织内的每一个分部主体在地位上趋于平等,组织内部各分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逐渐趋于市场关系,市场模拟成为组织内部运行的基本特征,也就是市场机制不仅仅在组织外部发生作用,也被引入企业内部发挥作用。

不难看出,传统实体组织的价值创造和实现主要是依靠科层结构下的行政机制来发挥作用的。在这种机制下,价值的创造和实现是由组织的行政中心用行政手段,配置组织内部各个分部或岗位的资源,协调组织内部各个分部或者岗位的行为;同时,也用行政手段对公司创造和实现的价值在各分部和岗位之间进行分配。价值创造和实现及其分配具有很强的行政性。在新技术条件下,信息组织或者说虚拟组织的产生,使得组织扁平化和去中心化,组织中分部或岗位具有了独立的利益和平等的地位,可以通过市场模拟的方式进行价值创造和实现。这样各分部主体之间要通过相互协作共生价值,并以市场讨价还价的方式实现共生价值的分享,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才能真正得以有效实现。

四、结束语

总之,自公司制企业出现后,尽管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经历过所有者(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以及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但都没有触及到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本质。公司之所以形成,就是作为一个资源集聚的平台,通过这些资源的协同整合,创造和实现价值,也就是价值共生,它决定了公司的价值基础属性;公司之所以形成,也是作为一个产权主体而独立存在,公司必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它决定了公司的产权基础属性。为公司价值创造和实现的各要素的提供主体必须要分享公司创造和实现的价值;公司的价值创造和实现不仅仅取决于公司平台上自身所拥有的四个主体所提供的四种要素,而且依赖于外部环境。

如果说公司的产权基础属性使得公司的利益不可以越雷池一步,那么公司的价值基础属性就使得公司的价值创造和实现活动必须外溢。在新技术条件下,公司的价值创造和实现活动的外溢,出现了跨界(跨产权主体)组织及其体系,通过这一体系实现价值共生,并由这一体系中的各组织主体分享共生价值。新技术不仅使得公司的价值创造和实现在外部采取了跨组织的形式,而且在内部采取了平行组织的形式,平行组织依靠的不是行政机制的作用,而是市场机制的作用创造和实现价值,结果使得组织内部的分部或者岗位都以平等的地位提供要素,共生价值,又以独立的利益主体分享价值。

所以,公司制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一开始就是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其后,这一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是自身共享主体的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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