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03日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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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邀嘉宾
 
    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关系及合规经理:蒋先桂
 
    悉地国际集团HRBP:程燕
 
    聚辰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HRM:刘艳
 
    海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HRM:IvyGu
 
    来伊份HRM:田华珍
 
    点评专家
 
    劳达集团资深顾问:李婷
 
    案例一:
 
    沈某系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担任产品总监一职。2011年10月,沈某参与了一个项目,在项目中负责决定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产品的最终合同价格由公司参与项目的副总裁钱某审批。2012年3月,公司发现,采购项目中,最终合同价格远远高于当时实际市场价格。公司认为,作为产品价格核实的负责人,沈某存在严重失职,且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沈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初步核实产品价格,最终合同价格是由钱某审批的,所以自己在初步核实价格时虽然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钱某对初步核实的价格是了解的,且最终审核批准了合同价格,故应由钱某承担主要责任,而不应该由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沈某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该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96000余元。
 
    话题一:员工的要求是否能获得仲裁委的支持?
 
    蒋先桂:我认为这位员工的主张能获得仲裁委的支持。首先,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就“重大损害”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其次,副总裁钱某是合同价格最终的审批人,其也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这种将过错、责任归咎到沈某一人身上的做法很难获得仲裁委的支持。
 
    刘艳:我认为案例中的副总裁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因为是他最终批准了合同价格,他同样有义务对此价格进行必要的审查。所以,产生的损失也要由他分担。
 
    程燕:本案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对员工的岗位职责进行了具体、清晰地描述,对于“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是否进行了准确地界定。如果公司具备上述条件而员工的行为又违反了岗位职责,那么依此解除是会获得仲裁委支持的。相反,则员工胜诉的机率就会很大。
 
    李婷:本案的结果是员工胜诉。仲裁委认为,员工在本起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公司的副总裁应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员工不构成严重失职。而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未对员工采购价格做出明确要求,没有规定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多少属于严重失职,所以公司很难证明员工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发现,要想以“严重失职”为由辞退员工,就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三点:
 
    第一,员工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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