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9日    徐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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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企业家对避税的探索开始,到2009年税收筹划掀起的一股浪潮,“避税”热词可以说在那个年代红遍了国内。

后来,随着税收筹划操作方法在税务稽查中频频被否定之后,股东们开始幡然醒悟,认识到税收筹划并不是随意改变财务核算结果就可以“梦想成真”。

 

经过沉淀之后,股东和财务们开始小心谨慎对待“税收筹划”,他们不再跟着“疯子杨土”一哄而上的找专家,为自己实现的应缴税款进行账册“瘦身”,更不敢凭着胆魄继续行走在万丈悬崖上的“钢丝绳”。

 

但是,如果一下熄灭股东们伴生胎记的“避税之梦”那也是天方夜谭。所以隐藏在灵魂深处”避税“的梦想不但没有在挫折中毁灭他们的意志,却激发了他们从“筹划”概念中更加理性的探索其它的路径,以此采取曲线避税。

 

我记得在七年前给一家培训机构讲课,到了课堂才知道是《税收筹划师》培训。我在税务机关工作了几十年,从来就没听说过中国还有这个职称,更不知道这个证书来自于国家那个部门。

课堂人数超过了培训机构预期的目标,听课的人大多是企业家和财务人员,从脸上洋溢着的笑容和眼神中期盼的目光,让我不知所措。

......

那么

避税错了吗?

没错,而且无可厚非!

一个美国地产大鳄说:“只有小人物才会缴税”。

 

无论怎么说,君子爱财,避税有道。

 

真正的避税,是要掌握要领和方法的,这种方法其理解和操作起来是简单的,只需要深度理解国家税法中基本”约束点“,一些被专家们故能玄虚“筹划”的方法,在股东与财务人眼里也不过就是把市场经营模式添加税收概念而已。

 

提供参考方法如下:

以下内容来自微信公众号《税東家网络商学院》语音课程内容摘编。

 

避税有多种方式:例如:地域避税法、行为避税法、时间递延避税法等。

 

我们今天就以增值税”时间递延避税法“为大家讲解其中”套路”

 

时间递延避税法又称之为“纳税申报递延法”,以时间延长方法占有国家税款用于经营,以此从中无偿获得占有资金进行经营而滋生的利润。

 

时间递延避税法节点在企业哪个环节?这是许多人问我的问题。

纳税申报前是税收筹划最好的时机吗?

可以肯定的说:不是!

是财务记账掌握一定技巧吗?

更不是!

 

真正成功的避税应该是在营销环节,再具体点说是签订合同中约定交易的方式。

 

成功的避税,必须以各税种中的法定原则作为核心,以此为“中心”展开避税设计。

 

增值税确认收入核心法则是: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注意:对于不动产而言,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不动产权属变更日期。

 

根据以上增值税确定收入时间核心原则,我们看到,只要交易行为设计好了,递延申报是行得通的。

 

例1:

甲企业2019年11月向A发出100万货物,并预收80万货款,合同约定开票时间为2020年2月,甲企业收到20%货款时,再向A企业开具发票。

 

企业财务纳税申报处理:

2020年2月取得20%尾款后,向A开具销项发票100万,申报收入当月有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为20万,该企业销项收入100万元,扣除进项留抵税额后进行了纳税申报。

 

选择答案:对      错

标准答案:

错在哪? 

 

税务稽查认定

甲企业属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所以该企业确定收入纳税义务时间应该是收到货款的2019年11月。即:货物发出并索取销售货物款项的当天。

 

税务稽查处理:

甲企业2019年11月确定收入时,没有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即:没有可抵扣的进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销项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对于递延到2020年2月申报纳税中已抵扣的20万进项抵税额形成的销项差额,应予以补缴增值税。

张筱雨问:如果公司没有发货,只收取了货款,是否需要确定收入?

徐箐:这个问题问的比较好,代表了许多的财务人员的疑惑。

税收法则:“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注意: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理由:根据税法原则,企业虽然没有发货,但是收到了货款(失去的管理权、控制权、使用权)。实际上是购货方交钱后,货物暂存在销货方库房行为而已。

风险:如果甲企业对A企业这种购货借用自己库房行为,有偿收取费用,对其收入就属于增值税价外费,应连同销售货物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张筱雨追问:如果作为价外费,增值税的税率是按照租赁还是销售货物?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购货方可以做增值税进项抵扣吗?

徐箐:这要看费用收取时间。一般来讲,对于甲企业收取A企业货物存放费用仅为几天,其分析收取的仅是托管费,故此,应并入销售额按照销售货物税率确定。对于形成的价外费用,如果符合增值税开票和进项抵扣条件,应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购货方一般纳税人可以作增值税进项抵扣。

 

张筱雨追问:如果存放时间很长,会有风险吗?

徐箐:有风险,而且风险很大。从税务稽查角度分析:A企业其实根本不需要货物,需要的是增值税进项发票。产生税务疑点本源,多是这种行为造成销货方增值税税负高于了同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过高也会产生预警。这种问题一般来讲会产生两种疑似风险:

一是:如果甲企业允许A企业长期存放,并长期收取所谓的管理费,在税务稽查中就会是一种以收取管理费为由,实质上是仓库租赁(除了增值税以外,就会产生房产税)。

二是:疑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内容参照【税東家】网课《玩转稽查》课程中查验方法。

 

徐箐:时间递延避税思考。该方法成立与否,关键就在于合同如何约定货与款的发送与收付时间。

例:甲企业与A企业签订了购销合同,但是购货形式采取:先委托加工后提货,即:制定货物种类和数量。对此,A企业只支付20%预付账款(甲方未发货),此时甲企业收到20%预收账款其实就是购货“定金”,只要不开票,就可以不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

 

例2

B企业是C企业长期客户,2019年11月B企业由于资金紧张,故此与C企业约定,先提取100万货物,待货物销售完后再支付货款和开具发票,付款时间约定为2020年3月。根据约定B企业2019年11月从C企业提取了100万货物。

货物发出后,2019年11月C企业财务对此发出的货物只做了出库处理,未确定当期收入和申报缴纳增值税。

 

选择答案:对      错

标准答案:对

对在哪? 

 

税务稽查认定:该企业行为属于一种以信用为基础赊销行为。对于采取这种赊欠交易行为,实际上C企业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交易,即:没有法律层面的资金或票据印证。故此,这种赊销行为在发货期间不确定纳税义务收入实现。

 

税务稽查处理:根据增值税法则:“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该合同约定C企业收款日期为2020年3月。

旅行者问:如果合同中,企业没有签订合同或者没有约定付款时间,那销项收入应确定在哪个时间段内申报缴纳增值税?

徐箐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税务稽查处理的法则就是:对于采取这种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那么就按照C企业货物发出的当天确定收入的实现。

 

旅行者追问:按照税收法则,我理解其中套路就是,如果企业要想递延申报纳税时间,采取赊销行为进行交易,然后合同约定收款时间长一点,岂不是就可以合理合法进行“时间性避税”了吗?

徐箐:你理解的很透彻,这一点我在微信公众【税東家】网络课程《避税之道》中已经反复强调过,税收业务来自企业经营中的每个行为,而避税就在于行为前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来进行经营业务模式的规划。

 

所以记住基本法则,只要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就以收款日期确定收入,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就以发货当天确定收入。

怎么做,大家应该很明白了吧。

 

税务稽查分析:所谓赊销行为的特征是以”信用”为基础。所以,一般这种信用一定是双方具有长期合作和相互熟悉为前提的,如果仅为避税而人为设置交易为“赊销行为”就很容易在税务稽查中出现违背逻辑性的风险。

 

例3:

2019年4月大华企业(设备销售方)与A企业(购货方)签订了160万设备购销协议。协议约定设备款三年内付清(约定时间分别是:2019年6月支付50%,2020年5月支付支付30%。2021年2月支付20%)。对此该企业财务处理是,以分期收到货款时,计入预收账款,不确定当期收入。

 

选择答案:对    错

标准答案:错

错在哪?

 

税务稽查认定:该企业属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行为,而且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付款时间,所以确认收入的时间应该是分期收到货款的当天。

 

税务稽查处理:对于大华企业2019年6月实际取得的50%货款,应该在2019年6月确认收入,并计算补缴增值税。

注意:此案缴多少税,关键看确认收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多少。

 

气象家问:税法强调:“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那么,如果企业不签订收款时间或者不签订合同,税务稽查会怎么处理?

徐箐:合同作为保护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所以,企业经营交易中原则都会签订合同的。如果企业确实存在多种原因,企业对此交易没有签订合同。税务稽查处理的方法:以企业货物发出的当天确定收入并确定应缴税款。

 

气象家追问:如果签订合同,但是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收款时间,哪税务稽查怎么确定收入申报的时间?

徐箐:如果签订合同,但是合同中没有标注付款具体时间,税务稽查也要求企业按照发货的当天来确定收入申报时间。

 

气象家追问:根据您的解读,企业如果想递延纳税申报时间,是否最好签订合同,并将其收款时间适当延长,这种递延申报纳税时间是否可以成立?

徐箐:原则上是没问题,前一段时间有人在公众号【税东家】听了我讲的《避税之道》后,针对这个问题就提出了一个很有思想的方法。即:合同签订付款时间拉长,然后销售方向购货方以借款名义把货款借回来,然后根据购货方付款时间进行分期归还借款。

这种套路在法律上并没有看出有税收问题,但是这种做法会增加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根据税收相关法定原则,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无偿拆解资金,所以,采取这种借款收取货款方式,会连带滋生利息行为的增值税以及各项附加和印花税。

 

避税“套路”必须是以国家税法规定的法则为准绳,按照企业经营模式通过事前精心而成。做到这一点必须具备对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的了解和税务稽查工作方法的熟练掌握,以此打破脑海中已经形成概念化反射和违背逻辑的惯性。{税東家】作为税务稽查专业栏目,490+集网络课程将为大家展现一个专业的人根据自己税收执法阅历讲解不一样的税收课程。学精准、专业的税收规则,从这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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