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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16日    《中国经营报》 罗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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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众筹虽然不及P2P、互联网金融理财这么火,但是中国式众筹也逐渐演变成为资金需求方寻找资金的一种渠道。从美国Kickstarter的创办初衷来看,众筹模式源起于为艺术家搭建筹措资金实现梦想的平台。随后众筹模式得以快速发展,在美国众筹已经取得合法地位。与美国不同,众筹在我国虽也方兴未艾,但在法律上仍处于灰色地带。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这也是我在《互联网金融》一书中对众筹的定义。这样可以把众筹大致分为四类:股权制、募捐制、借贷制和奖励制。

  在国内实践中,众筹也是全面开花,比如公益项目、图书出版、拍摄电影新闻众筹等等。这次主要谈谈如何识别和规避众筹融资的风险,即股权制众筹的风险陷阱识别。

  股权制众筹平台FundersClub是美国JOBS法案的产物。由于中美之间法律、政策的差异性,股权制众筹在中国走得并不轻松。目前,根据我国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股权制众筹在我国化身为凭证式、会籍式、天使式三大类表现形式。凭证式众筹一般都是通过熟人介绍加入众筹项目,投资者不成为股东;会籍式投资者则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天使式则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崭新的运营模式,与之相伴的是法律和道德信用风险。

  从法律风险来说,目前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众筹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代持股的风险、项目发起人知识产权权益易受到侵犯、是否突破《证券法》关于禁止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监管制度缺失所引发的问题等。

  根据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犯罪认定标准上给出的司法解释,单从这一条文来讲,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吻合。但还要深入考察众筹平台是否符合对“非法集资”犯罪定性的实质要件。同时也要严加防范不法分子以成立众筹平台或者发布众筹项目为外衣,实际骗取项目支持者和出资人资金的行为。

  部分股权式融资的众筹项目是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有明确的规定,不得超过50人。现实中,普遍对出资者建议采取代持股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而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股东利益认定相关的争端时,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难以得到保护。所以这种代持股的方式可能会导致广大众筹项目出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对于投资人而言,最关注的应是资金安全问题,与之对应的是项目发起者和众筹平台的道德信用风险。

  从项目或公司发起方来说,项目发起方一方面自身存在项目被抄袭的风险,另一方面项目发起方的道德风险也是最大的风险源。从平台的角度而言,一些股权式融资的资金流是经过平台打入融资者的,有的还是分期的,期间如果平台发生破产等风险,甚至平台方与项目串通,平台也存在操作的道德风险。

  然而,对很多并无投资经验的普通大众来说,由于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众筹项目进行评估并非一件易事,除非有精明的专家能够首先对商业项目进行筛选,否则早期投资极具风险。实践中,跟对领投人非常重要。

  目前股权众筹一般都有一个领投人,平台一般会要求项目有一个领投人,并且对领投人有一定的门槛、背景、行业经验等要求,但是也不会太高。操作的方式之一:例如某项目出让20%的股份融资100万元,有了领投人认投了10万元之后,其他投资人可以跟投,等筹满了融资额度以后,领投人会以100万元为注册资金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办理投资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等手续,资金注入创业者的企业之后,投资人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占有创业公司出让的20%股份。

  领投人一般会完成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甚至会形成书面材料分发给投资人,也就是说领投人会替众多投资人去了解项目公司,做出他的专业判断。从这个角度说,跟对领投人也是降低项目风险的有效途径。当然,领投人与平台一样存在道德信用风险,项目发起人完全可以利用虚假的信息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圈钱,而领投人有可能被骗甚至是同谋。

  如何防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众筹项目侵害投资者的权益?通常情况下,众筹平台上线的高质量众筹项目越多,寻觅项目的出资者越集聚,平台的知名度越高;而平台的知名度越高,出资者越集聚,高质量众筹项目也会蜂拥而至。正因为众筹项目、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连锁反应,若要实现互惠共赢,就必须让其步入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选择一些知名度高的平台上的优质项目,跟对优秀的领投人非常重要。对于平台和领投人的判断,主要是针对其过往业绩和业界口碑来判断。

  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众筹项目,还会面临一些实际问题,比如钱怎么给到融资方?是先打到平台再分阶段给到创业者,抑或直接把钱一次性给到项目公司?还有项目公司和投资人之间的协议怎么签?到工商等部门的法律文件需不需要面签。这些都存在不确定性。对于领投人而言,一定要跟项目方线下见面,实地考察沟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首次创业的项目发起者同样缺少制定正确商业决策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即使筹到启动资金,也常常以资本被浪费、数量有限的资金迅速枯竭而告终,创业成功的可能性仍会很低。初创公司的众筹项目是高失败率的,这需要投资人具备天使投资人的心态,要赢得起也更要输得起。

  (罗明雄为畅销书《互联网金融》作者、北京京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本文为本报记者韩言铭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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