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03日    左玉 全球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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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部分家电企业来说,比如,某些“本土化营销”比较厉害的合资企业,对窜货是比较认同的。因为他们的网点和市场主要集中在一级市场和部分二级中心城市,广袤的二三四级市场都是他们的空白区域或弱势区域。这些合资企业利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中国传统旺季节假日,通过一级市场的大连锁渠道,往下面二三四级市场大量“低价倾销”自己的产品,既能抢占底下的市场,又能打击、分割国产品牌在二三四级市场的市场份额,同时还能分化底下的优质渠道商。合资品牌是对这类“窜货”是非常青睐的。

  但是,对于大多数家电企业来说,尤其是本土知名品牌,都知道窜货后果严重,影响极坏,是必须彻底根除的一个毒瘤。从规范市场营销组织行为,加强企业市场秩序和价格秩序管理,减少企业内部间、客户间的内耗与无序竞争,保证自身经销商的合理利益不受侵害,各个企业都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和策略来防治窜货。

  这里,我们就来简单谈一谈如何防治窜货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来定义一下什么是窜货。通常来说,窜货是指以分公司或办事处(驻外分支机构)为单位,一次性窜货达到一定数量(或一定金额),且必须是跨区域销售,即构成窜货行为。

  窜货经历多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1、连锁客户的窜货。包括:连锁客户自身系统内的窜货,比如某个连锁客户,北京集中采购一批货物,然后发送到唐山、石家庄、天津等地;因为厂家在各个区域的结算价格和零售价格不一致,使得厂家的同类产品在各地市场不同渠道的价格不一致,从而引发众多纠纷,这就是典型的连锁客户自身系统内的窜货。

  此外,连锁客户的货物进入其他销售渠道,也属于连锁客户的窜货。某些全国大型连锁客户,在二三级市场力量并不强大,甚至没有铺设网点,但是它想零售、批发全部都做,还想将网点和产品都覆盖到底下二三四级市场,这时,它就希望通过集中采购、包销定制等方式,借助“五一”、“十一”等黄金周,将产品低价“销售”给下面的二三四级经销商。由于一级市场供价较低,所以综合来算,这些连锁客户不但扩大了销售规模,增加了自己的网络覆盖率,同时还收获了丰厚的赢利;但是,这类窜货对本土企业来说很不划算,因为大连锁的这种窜货,严重影响到了本土企业在二三四级市场的网络建设和赢利水平。在这方面,大连锁和本土知名企业根本没有共同话语。

  2、客户和客户之间的窜货。这又分两类形式:一类是自己的客户窜货给异地的客户,而这个异地客户也在经营自己的品牌,属于“同门”之间的窜货,这类窜货往往占主流。另外一类窜货是自己的客户窜货给异地未纳入自己管理的客户,异地未纳入自己管理的客户之所以经营自己的品牌产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因为该客户实力不强,企业看不上眼,而企业的品牌知名度高,产品利润空间较大还畅销,所以客户窜货过来主动帮忙“零售”,这算是一种相对较好的窜货,但是容易引发企业在当地原有的客户和窜货客户之间的纠纷,并产生一系列坏的后果;二是该客户主营其他品牌产品,但是考虑到该品牌在当地影响较大,为了打击该品牌,故意窜货过来,借打击该品牌来主销其他品牌,这类情况非常普遍。两类情况都对企业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  

  3、驻外分支机构向异地客户(包括经营自身品牌的客户和非经营自身品牌的客户)窜货。由驻外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来亲自操作的向异地客户窜货行为,在某些特殊阶段会很普遍,尤其是企业监控、考核不严、同时出库销售压力又大的时候,更是普遍,但是现在一般比较少见。

  现在更多的是通过工程机或假工程机的形式来向异地窜货,比如打报告给总部,说是异地某某单位要团购一批电器,数量是多少;待价格申请下来后,将这批电器全部发送给对方,实际上对方是异地某个客户,或者是异地客户的朋友、熟人。  

  窜货是一种商业行为,它之所以产生、甚至在某些时候还很猖狂,就因为其中有利益,有时还是暴利。窜货的根源就在于利益;对于窜货的双方来说,都存有相当的利益,获利菲浅;真正受损失的,最后还是企业。所以,企业是窜货行为最大的抵制者和最坚决的防治者。

  要想防治窜货,关键症结就在于斩断窜货的利益链条,让窜货的双方都无懈可击,或者是无利可图,或者是风险巨大,震慑住那些想借窜货牟取暴利的窜货行为者。  

  从具体操作来说,防治窜货,可以采取“三板斧”,“三斧齐下”,绝无漏网之鱼。

  第一板斧砍向上游,即看公司和总部领导的决心有多大,有无相应的详尽的市场秩序管理规范,并坚决执行。很多企业的窜货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同时公司领导对窜货行为也是挣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视而不见,推波助澜,这样的企业,这样的公司领导,显然根本无法做到坚决防治窜货了。

  笔者所在的公司,曾经有那么几年,窜货达到肆无忌惮的地步;后来,公司高层更换,老总对窜货行为深恶痛绝,在一个月之内,砍断了包括郑州、成都在内的国内多个“声名显赫”的批发市场,同时对有窜货行为的分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人员“杀无赦”,闹得全国闻“窜货”而色变心惊,结果窜货行为一下子就被控制住了。所以说,上级领导,尤其是企业高层领导的决心是非常重要的。

  有了决心,还要有规范的市场秩序管理制度,“有章可循”。很多企业通过给机器编号、设立条形码等,对货物的走向进行监控,严防窜货;有些企业针对某些大连锁“批发”货物给底下二三四级市场的经销商,特地规定:严禁大连锁“代理”二三四级市场……这些制度,都对防治窜货大有裨益。

  第二板斧砍向中游,即对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窜货行为的惩处。窜货行为从短期来看,对窜货的分公司或办事处是有益的;但是对兄弟分公司(或办事处)和公司来说,是害处多多的。所以,要防治窜货,必须对窜货的当事分公司(或办事处)进行严惩。众多企业也都明白这一点,特地规定:客户窜货行为视同分公司(或办事处)窜货;窜货行为一旦发生,分公司总经理为窜货行为第一负责人,这样很好的将责任、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了,非常有利于窜货的防治。

  通常,企业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窜货行为的惩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诚信考核,根据窜货事件的大小和危害程度,给予驻外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是分公司总经理)以不同的诚信度考核;当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诚信度被扣减到一定程度时,就将面临停发薪金乃至待岗或下岗处罚。第二个是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现金处罚,根据窜货机器的型号、数量给予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现金处罚,如按每台100元处罚分公司总经理。第三个处罚是扣减驻外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毛利,比如某分公司,本来这个月总部返还给你的毛利是100万,但是因为你有窜货事件发生,根据公司规定,扣减你本月毛利20万,实际下拨给你80万,那20万扣减的毛利就属于你窜货的代价。

  第三板斧砍向下游,即窜货的经销商。在这方面,企业也有自己的对策。比如说,“先小人后君子”,在和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时,在协议里面明确严禁窜货,若主动窜货或接纳异地的窜货产品,则自愿接受企业的相应惩处,包括扣减返利,停止补差等。此外,当经销商发生窜货事件后,驻外分支机构应该态度鲜明,严重抗议,并采取一系列举措来挽救、弥补,并对相关人员和商家进行惩罚性处罚,包括停发货源、产品下柜、暂停合作等,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针锋相对,将同类型产品大幅度降价,狠狠打击窜货经销商,将窜过来的货源变成滞销、高价产品,使得窜货经销商蒙受重大的跌价损失。

  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将自己的区域市场做好,基础打牢,同时加强和经销商的合作、沟通,通过“勤进快销”策略,将商家进的货源尽快销售出去,既让商家快速获利,又可避免因降价导致的厂商利润空间压缩,这才是防治窜货的关键点。  

  以上即为笔者个人所感,不足之处,请各位大方之家多多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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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读管理故事:《阿氏实验》
半个世纪以前,心理学家所罗门·阿氏有过一个著名的实验,并且从此后不断被人们效仿。

这个实验由8个人来共同完成。实验者请这8个随意选择的实验对象,集中在同一个房间里,然后向他们展示一张划有四条垂直线段的卡片,并要求每个实验对象依次分辨出,右边的三根线段中,哪一根线段与第一根线段长度相同。

其实,在8个测试对象中有7名在实验之前已经被安排串通好,他们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最右边那根线段与第一根等长。但实际上,他们的选择是错误的。而最后一名实验对象就要面临这样的抉择;是苟同于其他7个人的选择,宣布他明知是错误的结果,还是提出与众人不同的答案。

通过这样的几组试验,有3∕4的人都至少一次放弃了正确的答案去选择了大多数人选择的错误结论。

管理故事哲理

德国哲学家弗兰德里克·尼采发现:人们更愿意相信被别人认定的事物。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从众心理。人们在对一件事物做判断时,往往会受外界的影响。而优秀的企业领导者,应该具备抵御这种随他性的能力,从而进行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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