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04日    聂蛟 余东雷 《公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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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贸易及市场活动以来,企业对于纳税筹划就从来没有放弃过。增值税纳税筹划按照增值税政策设计方式分解为: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纳税人身份纳税筹划、经营方式筹划等。

企业具有内在利益寻求的冲动,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合理计划 自身的业务和组织结构,通过交易活动和经营结构的调整,对税收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降低整体税收负担,取得正当的纳税筹划收益(tax benefit)。

然而,对于纳税筹划(Tax planning)目前理论界实际上还没有达成一个共识。其中很多人认为合法避税(legal avoidance)或正当避税(legitimate avoidance)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理论依据。

其实,真正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很高的活动,必须要求遵循一些关键原则及方法,并合理把握这些原则及方法,防止纳税筹划转化成为偷税或逃税行为,那就是违法了。

增值税纳税筹划设计依据

中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分解为: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特定目的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屠宰税等)。其中,增值税按照其对法定扣除额里面是否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又分为三种方式:

●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税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价款在
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之后纳税,实际上是对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资料的部分进行课税,最能够体现增值税征税的计税原理,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技术更新和进步,西方国家一般采用这种方法。

● 收入型增值税,不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之后纳税,课税对象仅相当于国民收入额。

●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生产资料中属于流动资产的价值之后纳税,对企业而言,允许计入扣除额的生产资料价值中不包括任何固定资产价值的因素,实则为就社会而言的以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课税对象。这种方式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行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纳税人有利,一般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会选择这种方式。

因此,针对增值税的上述分类及特点,在具体设计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或计划中就要考虑上述类型的差别,便于我们能够选择和设计更好的纳税筹划方案。

增值税纳税筹划按照增值税政策设计方式分解为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纳税人身份纳税筹划、经营方式筹划等,还有其他的筹划方式,限于篇幅,我们不一一展开讨论。重点就上述三个方面做一些探讨。

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由于涉及面广,行业也比较复杂,各种交易行为错综复杂。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不完全的单一从事一项经济活动(增值税应税活动),经济活动具有很强的复杂性。

从中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体系而言,将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等行为作为营业税的课税对象。这样就出现了同一经济活动可能又有适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又有适用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差异,就产生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和机会。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即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既发生销售货物又发生应税劳务。

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话,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从高适用税率。

这种方式比较普遍,现在的公司运营一般都会涉及到诸多业务,这些业务所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如果公司在经营这些业务中不能够清晰的进行业务核算,税务机关可能就会按照从高定税,实际上也是一种惩罚性的纳税。

2.混合销售行为。

有些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一方面又在进行货物销售,另外一方面又在提供劳务服务,比如建筑装修行业的包工包料,有些大型设备制造行业的负责安装及维护的销售行为,都属于这种情况。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单位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这样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完全可以采用不同的经济组织或形式来进行销售或提供劳务,就能够避免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认同为销售货物,可以获得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率差异。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该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活动或提供应税劳务本身并无直接的关系或从属关系。

这种情况也需要对销售货物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进行明确的核算,能够严格区分,才能够达到适用不同税率的要求。而且,这种情况的纳税筹划需要深入到业务流程设计领域,并针对业务流程所涉及到的财务核算进行严格区分,才能够达到税务机关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有个案例为:

某公司为纸业制造公司,由于产品特性,物流成本在整个产品成本中占的比例比较大,原来产品报价都是按照包含运输成本来计算的,这样公司的产品报价比较高,缺乏市场竞争能力。

显然,要降低公司的产品成本,可以采取产品销售和物流运输分别报价。

筹划的方案是,通过成立一个物流公司来降低税负。

如此,制造公司就作为产品销售缴纳增值税,而物流公司则收取运输费用,按照营业税来征收。通过该种方式就大幅度降低产品成本,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也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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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种方式就是通过不同业务类别的分离,并通过法人组织结构的调整实现了纳税筹划,这种方式在现代商业活动比较普遍,也比较通用。

上述几种方式既涉及到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也涉及到经营方式的纳税筹划,往往在具体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才能够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另外还有一种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式就是纳税人资格调整的方式,也能够达到降低增值税纳税成本的目的。

纳税人资格纳税筹划

由于不同的纳税人资格认定具有不同的计税方式,由于计税方式的不同,就具有不同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这样通过对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或调整就能够有效的降低总体税负,实现节税的目的。如表一。

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标准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标准来进行增值税计算,和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有明显的不同。而一般纳税人是按照生产制造的各个增值环节来进行计算,只就生产制造各个环节的增值部分进行课税。

因此,在实际计算税收负担的时候,两者之间就有一定的差额,如果企业规模大,生产销售的规模达到一定状态,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来进行课税,就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增加税务成本。如此,若通过身份的转变,就能够有效的降低税收负担。

举例:
某公司为刚创立的小型公司,税法适用于增值税,由于公司过去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是按照销售收入的6%纳税,公司一年收入为10万元,增值税则为100000×6%=6000(元)。

后来,由于公司业务的增长,达到了一年收入为100万的规模。

此时,如果再按照原来的方式,则一年的增值税为100万×6%=60000,可见税负也会随之增长10倍。
但如果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缴纳的话,税负就会截然不同。

假设公司的实际增值额为10万,那么增值税就应为10万×6%=6000,实际税负并未放大,显然可以实现良好的纳税筹划效果。

所以总而言之,纳税筹划是一个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企业在实际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需要组建一支经验和能力都符合要求的专业队伍,并且在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将所有的税务筹划延伸到业务流程中,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良好的纳税筹划的目标及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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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要一味的过度要求,每个人都要生存,你拿走了他生存的空间,服务也就消失了。
请尊重每个行业每一位尽心尽力为我们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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